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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执业药师 > 报名时间 > 正文:关于2020年青海省执业药师考试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的公告
    

有关青海省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的公告

近日,青海人事考试网公布《关于青海省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的通知》,全医在线整理如下:

候选人:

下半年青海省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将有序进行。为使广大考生安全顺利地参加考试,现将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含一级建造师等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康码”申领方法及相关事宜:

“信康码”相关事宜

考生应在考试前14天内启动体温监测(报考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测量员资格考试的考生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动体温监测),并按照“每日一测,异常情况随时上报”的疫情报告制度,及时通过“新康码”向所在单位或社区防疫部门报告异常情况。考生应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进入考点后,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接受测温、消毒、身份验证等程序。要求考生在考试前一天出示纸质版“新康码”(绿码)。“新康码”为绿码、体温正常的考生可以正常参加考试。

二、疫情防控相关事宜

1.考前14天来自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或“新康码”非绿码的考生,须在考试当天考前7天内交验新冠肺炎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证明(原件),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2.考生应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应在1米以上。进入考点时,考生应主动出示自己的防疫信息(绿色代码),并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测量和消毒工作。只有正常体温的(& lt37.3),且无咳嗽或其他异常呼吸道症状者可进入检测中心。如果体温超过37.3,需要现场复测两次。如果体温仍然超标,现场医护人员必须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腋下温度。确属发热的,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评估,综合判断符合参加考试条件的,由专人负责带至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3.不能提供健康证明,并有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确认的可疑症状(体温37.3以上,持续干咳、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4.考试期间,考生应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根据考点所在地的疫情风险等级和防控要求科学佩戴。除核对身份时及时摘下口罩外,进出考点、参加考试时应全程佩戴口罩。拒绝戴口罩者不得进入考点。

三、考试注意事项

这些东西要带齐

考生须携带有效期内的纸质版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或派出所出具的带照片并加盖公章的户籍证明。两证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进入考场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入场出场有时限

考生应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考试前60分钟进入考场,认真听监考老师宣读相关考试笔记。开考5分钟后,所有考生不得进入考点(以考生到达考点时间为准);考试期间,不允许你早退。

这些东西不能带进考场

(二)经提醒后未按规定书写、填写本人身份及考试信息的;

(三)在试卷、答题卡、答题卡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不按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规定用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字迹不一致的;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卡带出考场;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卡和电子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本科目考试成绩无效时应给予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

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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