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试点考试大纲(2010版)》的通知
江西省、贵州省、云南省、甘肃省卫生厅,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2010年《关于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3号)有关精神,我部组织制订了《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试点考试大纲(2010版)》,现予颁布。该大纲作为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试点考试的命题依据,包括临床类别和中医类别<具有规定学历>两部分,请据此做好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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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
资格或者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获得医师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设立医师资格考试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的医师资格准入制度,是评价申请者是否具备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对于提高卫生队伍素质和质量,保证医疗卫生安全,保障人民健康权益和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及卫生事业发展的不平衡,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医疗人力资源不足,还缺少执业助理医师,短时间又不能很快补充。为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提高农村地区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3号),决定于2010年在江西、贵州、云南和甘肃4省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临床类别、中医类别)试点工作。该考试是在现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的,针对乡镇卫生院在岗行医但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的单独考试,该考试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统一组织,单独命题,单独划定合格线,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范围限定在乡镇卫生院。
根据以上文件精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认真研究,反复论证,结合乡镇卫生院和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工作实际,制订了2010年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试点考试大纲(中医类别 具有规定学历人员)。该大纲与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大纲相比,在考试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作了适当调整,更加符合乡镇卫生院的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本大纲作为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试点考试(中医类别 具有规定学历人员)命题和备考的依据。
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形式与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相同,仍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仍实行三站式考试;医学综合笔试考试科目不变,其题量、题型、考试时间均与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相同。
二〇一〇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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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医学综合笔试大纲
第一部分 中医基础理论
第二部分 中医诊断学
第三部分 中药学
第四部分 方剂学
第五部分 中医内科学
第六部分 中医外科学
第七部分 中医妇科学
第八部分 中医儿.科学
第九部分 针灸学
第十部分 诊断学基础
第十一部分 内科学
第十二部分 传染.病学
第十三部分 医学伦理学
第十四部分 卫生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