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名材料的审核
1.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报名表》由报名点审核确认后由考生自行打印(有自动生成的报名编号),照片应符合标准要求,有考生信息确认签字。因准考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上均使用网报照片,对上传照片清晰度不够、侧身照以及其他不符合证件照要求的,一律重新上传标准照片,报名表应重新打印、考生签字。
2.关于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应合法、有效,取得的时间、医学专业应符合“报名资格”的相关要求。
以下人员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持非《毕业证书》的人员。
3.关于报考类别。报考人员应当按照本人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和与之相一致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3.关于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在多家机构试用的,应当出具各试用机构的相应时段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考资格。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 的,不需提供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但提供的执业证书复印件上,所在单位须盖章确认。
在个体诊所试用的考生,其提交的试用期合格证明,必须附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有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意见。村卫生室(站)出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无效。
4.执业助理医师报考 时限认定。执业助理医师报考 资格应符合执业年限的相关规定,如有注册变更,需多个执业地点累计计算执业时间的,应提交联网注册系统注册信息单,并加盖注册部门公章。
取得助理医师资格当年或次年未注册的,执业时间以首次注册时间计算。
5.关于研究生以上学历考生报考。按照规定以研究生学历在毕业当年报考的,需提供本科毕业证、学校证明,证明其确为当年毕业以及所学专业,以及在学期间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的证明。考生在领取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时,必须提供研究生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考点在实践技能考试后提供给考区核定,如有专业不符、学位类型不符或未能提供毕业证书等情况,将取消考试资格。
6.关于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2011年8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工作,符合省卫生厅2011年《关于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的通知》规定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相关卫生局要认真履行知情同意手续,落实考生知情同意书签字。
五、实践技能考试
(一)考生持实践技能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明,按照准考证注明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二)依据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卫医发[2002]37号)规定,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报考 资格的,须参加相应类别 资格实践技能考试。
六、医学综合笔试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由市医考办核发医学综合笔试准考证。
考生参加综合笔试进入考场,须携带医学综合笔试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七、考试费用
各报名点按照《关于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计秘〔2002〕13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预收考试费用( 每人290元、执业助理医师每人220元)。如考试收费标准调整,按照新标准执行。
在技能考试前,各报名点和市管医疗机构将考试费用上缴市卫生局。
八、几点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事局和有关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专人负责,按照考务工作时间安排完成报名确认、资格审核、准考证发放等工作,确保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事局和有关卫生单位要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相关规定,严格报名资格审查,发现考生《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的内容有误,应认真核实并予以改正,照片模糊不清的,应要求考生重新上传符合标准的照片。
(三)各有关卫生单位要认真核验考生报名相关材料,开具的试用期合格证明内容必须真实,严防假学历、假证明情况的发生。对出具虚假证明,放任持假学历、假证明报名,影响考试公平、公正,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附件:1.合肥考点报名资格审核时间安排表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