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召开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表本人履行常务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到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lindalemus.com,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本会成立“中国医师联合会***分会”、“中国医师联合会***专业委员会”等二级机构,报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后开展活动。
二级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兼任中国医师联合会其他二级机构和其他学(协)会的会长或主任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授予卸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终身名誉理事;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国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备相关部门登记。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会徽
第四十三条采用统一会徽。会徽图案中央是“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十字标记,十字中心是象征医疗之神亚希彼斯的“蛇缠杖”,环形树叶图案代表全国医师联合,以新绿色为基本色,象征和平与健康。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9月12日中国医师联合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