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执业助理医师申报 资格考试的考生,除上述第1-6页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第7-9页材料:
第7页:《助理医师报考
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附件3)
说明:1、填写该考核合格证明的医疗机构应与填写《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的医疗机构一致。
2、试用期间变更试用单位的(含省内变更、省外变更至我省),各阶段试用单位均应出具《助理医师报考
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
第8页: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说明:本次报考的类别应与原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类别一致。
第9页: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说明:《医师执业证书》中的执业地点必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上的试用单位一致。
三、部分考生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第10页:试用单位为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如诊所、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还应提交执业地点为该试用单位,且类别一致的带教医师( 级别)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11页: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如转正证明、出生日期不符证明等)。
说明:1、报考材料中出生日期前后不一致者需开具身份证发证机关或毕业学校(非学校内设部门)出具的证明属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2、当年毕业的研究生报考时应提交学校(非学校内设部门)出具的具有1年临床实习经历的证明,内容包括所学医学专业。
3、当年毕业的研究生可自行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实习单位所在报考。
4、《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年版)》第五条“转正证明”
是指考生人事档案中人事部门在考生转正当年签发的证明材料。
5、颁发考生毕业证书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应符合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办学资质的要求,与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应提交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四、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试点)的考生,除上述第1-6页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第7-10页材料:
第7页: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盖章的《报考人员在岗声明》(附件5)
说明:1、该声明由考生本人填写,并由所在乡镇卫生院盖章确认。
2、该声明上所盖乡镇卫生院公章名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第一名称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的试用单位名称一致。
第8页:报考人员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不少于5年的合同复印件。
说明:1、报考人员是该乡镇卫生院正式在编人员的,提交的合同应为人事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的《聘用合同》;
2、报考人员是该乡镇卫生院非正式在编聘用人员的,提交的合同应为劳动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的《劳动合同》。
第9页(选交):报考人员是该乡镇卫生院正式在编人员的,还应同时提交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其为该乡镇卫生院正式在编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10页:考生、所在乡镇卫生院共同签署的,且经县卫生局盖章认可的《知情同意书》(附件6)。
说明:1、考生和乡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应亲笔手写签名。
2、加盖的乡镇卫生院公章名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第一名称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的试用单位名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