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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青羊区 执业助理医师注册审批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3-11-25 论坛

开云app安装不了怎么办 执业助理医师注册审批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执业助理医师注册审批
2、办理单位:成都市卫生局
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
4、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6、窗口电话: 86924811、86924847 、86926319
7、投诉电话: 86924837、86921930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1998年6月26日)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执业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三、办理程序

(一)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取得 资格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填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交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相关部门;
(二)由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统一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三)市卫生局审核合格,在承诺时限内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提交的材料装入标准档案袋中。

(一)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
2、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黑白或彩色近照均可);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省外发放的《医师资格证书》未进入全国医师信息系统网络的另需提交原发证机关的书面证明并注明未在当地注册);
4、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一份;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注:具有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两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我市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重新申请注册的,除上述2至7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出具3-6个月的业务水平考核合格证明。

(二)医师变更注册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一份;
3、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的复印件;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7、由外省变更至成都市卫生局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交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黑白或彩色近照均可);
8、由外变更至成都市卫生局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还应提交变更通知单(由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9、变更出现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提交《成都市卫生局注册医师脱离医疗机构申报情况备案表》(由原执业医疗机构填写、盖章)。
10、军队医师离休、退休后保留军籍仍由军队管理的,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还须提供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
11、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还应提交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同一类别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考核机构出具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三)注销注册

1、执业注册医疗机构书面申请一份;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四)遗失补办

1、刊登遗失公告的成都日报或四川日报;
2、本人遗失情况说明和单位证明;
3、有效身份证明、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黑白或彩色近照均可)。

五、申请条件

1、凡取得 资格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两年内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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