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的通知
(卫生部 2003 年 4 月 21 日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4号)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 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统一命制实践技能考试试题,向考区提供试卷、计算 机化考试软件、考生评分册等考试材料。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实践技能 考试。
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删)
二OO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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