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2]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部署,不断推进卫生和中医药领域“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进一步提高中医(专科)医师电子化管理能力和水平,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
中医(专科)医师电子注册管理是医师电子注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依法保护中医(专科)医师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将中医(专科)医师纳入医师电子注册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的重要意义,按照“谁考核、谁提供、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统筹做好数据录入、核查、使用和发布工作。中医(专科)医师电子注册管理规范和操作规程按《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国卫办〔2017〕18号)和《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2020〕605号)执行。要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困难。要安排专人负责中医(专科)医师电子注册工作。
二、严格规范程序,推进中医(专长)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
全国电子注册系统打通了卫健委的审批权限、机构权限和个人权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资格认证中心汇总各省通过考试的中医(专科)医师资格信息,导入全国电子注册系统资格信息数据库(已导入2021年12月31日前注册并取得执业证书的中医(专科)医师信息)。根据进口中医(专科)资质信息,中医(专科)医师可在全国电子注册系统中申请注册。
三、强化行政管理,进一步做好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工作
中医(专科)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按《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注册。103010中,发证机关应填写中医注册科室,发证人应由中医注册科室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国家卫生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
(信息披露形式:主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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