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办:
为加快本市医疗领域“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进一步促进全科医疗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沪府〔2018〕25号)要求,经2018年11月13日市卫生计生委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市全科医疗实行备案管理。该文件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重视全科诊所备案管理工作
全科医学是由具备执业资格的全科医师(含中医全科医师,下同)举办的诊所,主要为一定区域内的社区、家庭和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通过中医诊所备案按照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执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经转岗培训取得全科医师注册资格的全科医师或其他医师,可以申请举办全科诊所,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诊所基本标准》等相关规定。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市卫生健康委的统一要求,加强指导服务,完善规章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完善服务指南和业务手册,确保全科诊所备案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全科诊所备案管理要求
举办全科诊所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见附件)。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未通过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全科诊所核定诊疗科目为“全科医学科”,其具体诊疗范围应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府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范围。具备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能力的,应按照《关于遵照上海市地方标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通知》(沪卫基层〔2010〕16号)的要求实施,登记相应的服务模式,并纳入全市家庭病床管理和评价体系。全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变更、验证、停办(停业)、换证(换证)、换证、注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完善“上海市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的相应服务模块,加强对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提高管理效率。
三、加强全科诊所备案后质量管理
全科诊所应纳入各区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建立诊疗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加入区卫生平台,按照《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提交数据。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综合诊所的管理,将综合诊所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综合诊所参与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检查报告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将作为医疗机构检查的依据。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全科诊所纳入基层卫生服务体系整体建设,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管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养结合等多层次健康服务。各区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Fi
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名称、性质、数量和分类要求。1.医疗机构执业注册申请书原件。1.完整的纸质表格,包括签名和日期。2.《医疗机构名称审批表》原件1在纸上完整填写,包括签名和日期。3.设立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并附学历或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核对纸质《医务人员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下,原件退回。4执业场所房地产权证及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1纸面使用的医疗用房应具有房屋产权证,是双方的租赁合同。产权为政府所有的,提供政府部门同意其使用的证明。5门诊设置平面图复印件1纸质建筑设计平面图所示科室的建筑面积、布局、流程符合医疗机构设计规范。6 .资产评估报告原件
五大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
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