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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有调整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医学全在线 更新时间:2006-5-20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就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的调整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 根据2003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中规定的“考试内容以本大纲为准。需要纳入考试内容范围的修改后的或新颁布施行的药事管理法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管理机构决定”的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结合国家修订与颁布药事管理法规的情况,在充分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2003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具体调整情况为:修订2003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第一部分药品管理的部分内容,包括药事与药事管理、药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管理、执业药师管理、医疗保险用药与定点药店管理; 更新2003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第二部分药事管理法规中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管理规定》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删除2003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第二部分药事管理法规中的《戒毒药品管理办法》;新增《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转帖于 医学全在线 www.lindalemu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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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凌云 责任编辑:凌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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