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劳社〔2006〕62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为加快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营养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www.lindalemus.com“全省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原则,开展鉴定试点工作。
二、组织管理
1、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和管理下,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试点工作。
2、各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督导。
3、有关鉴定机构可根据设置条件(详见附件1)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并报送《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核试点单位审批表》医 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lindalemus.com(见附件2)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同时,省指导中心将在中心网站上公布试点机构的名单。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培训与鉴定。
4、由各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报考点负责进行报名工作。
三、试点鉴定等级
本次试点鉴定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四、申报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1)取得相关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合以上)毕业证;
(2)经本职业四级正规培训并达到标准学时数(120学时);
(3)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取得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证;
(2)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并达到标准学时数(180学时);
(3)持有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以上毕业证,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并达到标准学时数(180学时);
(4)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相关专业包括:医学、药学、卫生学、护理学、营养学、食品科学等。
相关职业包括:医士(师)、护士(师)、药剂士(师)中小学卫生教师、幼儿园保育员、食品加工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社区保健人员、敬老院/老人院保健人员、宾馆饭店营养餐人员、营养保健品推销人员。
五、鉴定方式
鉴定成绩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两个部分。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均采用阅卷笔试方式。均实行百分制,各科成绩均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六、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