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至第10条)
第二章 关于筹划制定本法的基本方针(第11条至第21条)
第三章 食品安全委员会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目的)
第一条 制定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化的进展及其适应与国民饮食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变化的迫切性;确保食品的安全;进一步规范国家、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公共团体;食品关连企业;消费者的责、权、力的同时,筹划制定了基本方针,全面推进此法;以此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定义)
第二条 本法律中所指的“食品”是指所有的饮品、食品不包括药事法(1960年法律第145号)规定的医药品及与医药相关的产品。
(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在制定各项措施时的基本认识)
第三条 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所采取的相关措施必须在以确保国民的健康为重中之重的基本认识的前提下实施。
(食品流通各个阶段的安全措施)
第四条 从农林水产品的生产开始到食品的销售;一系列的国内外食品流通环节(以下称之为“食品流通环节”)中所有相关的要素都有可能对食品的安全性产生影响。因而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食品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
(防患于未然,以此避免给国民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
(国家的责任)
第六条 国家应以前3条所制定的确保食品安全性的基本理念为依据(以下称之为“基本理念”)负责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所需的总的措施的制定及实施。
(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
第七条 地方公共团体应依据基本理念,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依据和国家适当分担作用的原则:承担为适用于其地方公共团体的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的诸条件而制定地方法规及实施的责任。
(食品相关业者的责任)
1.凡从事肥料、农药、饲料添加剂、动物用医药制品;及其有可能影响到食品安全性的农林渔业的生产资材;食品(包括使用原料、材料的农林水产品)或添加物、器具(指同条第4项中规定的器具)或包装容器(指同条第5项中规定的容器、包装)的生产、引进或销售;其他从事相关事业活动的企业(以下称之为“食品相关企业”)在从事经营、生产时,作为第一责任人,依据基本理念,为确保食品的安全;在食品流通的各个阶段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食品在各流通环节的安全性。
2.除上述规定外,从事食品相关的企业,应依据基本理念,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尽力提供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食品正确且恰当的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