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为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在食品流通的各个阶段都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的同时,各相关行政机关须加强沟通,做到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在制定保证食品安全性的有关法规时,鉴于食品安全性的重要性应努力充实科学知识,完善试验研究体制,促进研发成果的普及,注重研究人员的培养及采取相关必要的措施。
(收集国内外情报,整理及有效运用)
第十七条
在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性的法规时,为顺应与国民饮食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的变化,力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应收集、整理并有效地运用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法规方面的情报。
(确保公示制度的恰当运用等)
第十八条
在制定确保食品安全性的关规章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举办加大力度进行有关食品安全性的教育及学习,加强宣传力度,加深国民对食品安全性知识的理解。
(重视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条 在制定确保安全性的有关法规时,必须考虑到该措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
(措施实施的基本事项的决定及公布)
第二十一条 政府在制定第一条至二十条的规定措施时,应制定有关实施上述法规的基本事项(以下称基本事项)。
2.内阁总理大臣听取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意见后,制定基本事项的提案,以求在内阁会议上通过。
3.内阁总理大臣根据第二项之规定,得内阁会议通过后,立即公布基本事项。
4.前2项的规定也适用于基本事项的变更。
第三章 食品安全委员会
(设置)
第二十二条 在内阁中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这“委员会”)。
(所辖事务)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管理事务范围如下:
一、据第二十一条第2项之规定,有义务向内阁总理大臣陈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