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
三级
四级
服务
浙江|河南|广东|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山东|山西|湖南|安徽|江西|福建|黑龙江|湖北
广西|贵州|云南|四川|陕西|重庆|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西藏|辽宁|吉林|海南|内蒙古|全国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营养师 > 政策法规 > 正文: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
    

公共营养师的国家职业标准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2-3-12 营养师考试论坛
人事考试教育网为广大备战的考生们提供更多资料与知识,希望对考试有所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有关专家,制定了《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能力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四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审的主要人员有:杨月欣、张立实、糜漫天、程义勇、翟凤英、赵法伋、李珏声、赵霖、侯玉瑞、李长平、王玉、吴兰笛、麦佩玉、段延萍、逸飞、蔡云清等。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得到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中国营养学会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

  1、共分四个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为四级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2、公共营养师申报条件:

  四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中专毕业证书。

  (3)经四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医学论坛 - 医学博客 - 网络课程 - 帮助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10,
皖ICP备06007007号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