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12年公共营养师考试报名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23号)的要求,为做好2012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
(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
2012年,将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等13个职业(含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全国统一鉴定。需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5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的盟市,须先向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
(二)自治区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
根据社会需要,结合我区实际,继续组织开展公共营养师、健康管理师等43个职业的自治区统一鉴定。 二、统一鉴定的时间
(一)2012年将继续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制度(简称“统考日”),并将于“统考日”集中组织统考活动。“统考日”具体日期是5月19、20日,7月22日,9月23日,11月17、18日。
(二)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统一鉴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组织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
三、统一鉴定的申报
参加统一鉴定的考生请携带相关报名资料到指定的报名培训机构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各报名培训机构将采用在线考务管理系统进行汇总并上报各级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复审。
四、统一鉴定的方式
(一)各职业二级以下级别(不含二级)鉴定均分为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两种形式。其中理论知识为客观题,采用题卡作答;专业能力根据各职业活动特点,普遍采用技能操作、仿真模拟、情景模拟、工作实务等方式进行,进一步强化实践操作技能考核,突出技能考核特色。二级以上级别(含二级)鉴定均增加综合评审
五、加强统一鉴定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
(一) 各盟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的精神,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统一鉴定工作,要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提高鉴定的公信力。
(二) 各盟市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不得擅自降低申报条件。
(三)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前的培训,各盟市应按相关要求,加强对鉴定前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培训内容与学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及相关培训教程安排。
(四)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强化保密意识,严格执行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并对统一鉴定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将责任落实到人,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现违法泄密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五)继续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原则,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的集中管理要求,落实好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
(六)坚持标准,严格考评,规范操作,加强考务管理,实现现场督导和远程监控等措施。严格把握考风考纪,杜绝作弊行为,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确保统一鉴定工作顺利实施。
为做好统一鉴定工作,自治区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各盟市也要设立举报和值班电话,确保及时处理群众举报的鉴定相关问题以及考生咨询和现场发现的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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