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鉴定费
鉴定费收取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宁价费发〔2007〕210号)的规定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培训工作须由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培训机构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教学计划、大纲及培训 教师资格和学员条件组织培训。必须确保培训课时数和培训质量,不允许混班授课。各培训机构在开班前要将教学计划、大纲及课程安排表报自治区职业技术培训教 研室备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依据各培训机构的教学安排不定期进行培训教学检查。
(二)各考点、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办发〔2010〕14号),坚持标 准、严格考评、规范操作,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实施现场督导巡查,强化对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坚决杜绝舞弊行为。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统考监督举报电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010)84661234、(010)84661130;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0951-5099016,5099012;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0951—5099085,5099092。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