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青计收费[2004]152号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现就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工本费,每册8元。
二、工伤劳动鉴定费,每人50-100元(依鉴定难易程度确定收费)。对第一次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实行收费,复议和再次等级鉴定不收费。凡国家已安排专项经费拨款的,则不再收费。
三、就业证工本费,每证10元。
四、职业资格证书费,每证4元。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时,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职工医疗保险证件工本费
(一)职工医疗IC卡工本费,每卡19.6元(省级)。
(二)医疗保险IC卡工本费,每卡10元(海西州)。
(三)职工医疗保险手册,每本2.50元。
(四)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每本2元。
(五)《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工本费,按印制成本收取。
六、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及命题费
(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表(单位:元/人、次)
分类 | 收费标准 | ||
A类 | B类 | C类 | |
初级工 | 220 | 140 | 110 |
中级工 | 280 | 200 | 160 |
高级工 | 340 | 260 | 220 |
技 师 | 360 | 280 | 240 |
高级技师 | 380 | 300 | 260 |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包括报名、鉴定(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试)以及题库建设、资格审核等费用。费用具体分解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备案。
(二)对鉴定人数少于30人的专业,可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二级营养师合格标准】10%。
(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单位,是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工人考核委员会。
(四)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工种类别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青海省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分类的函》(青劳社厅函[2003]103号)执行。今后新增工种类别,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
十二、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三、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