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复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绩复核期限
需要复核成绩的考生,成绩公布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超过期限不予复核成绩。
二、成绩复核程序
(一)考生本人申请复核成绩,需先填写《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见附件)。各鉴定机构提出意见并盖章后上报省鉴定中心。
(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在接到成绩复核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下发《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回执。考生到受理申请的各鉴定机构领取成绩复核申请表回执。复核后发现分数有误的,由各鉴定机构将更正后的成绩通知考生本人。如复核后分数无变更的不再另行通知。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阅卷的职业等级,省鉴定中心将把《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复核表》上报部鉴定中心,经人社部鉴定中心复核后,由省鉴定中心下发《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至各鉴定机构。
三、成绩复核范围
(一)已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
(二)复核原则上仅限于主观题科目。采用计算机阅卷的客观题科目,仅在成绩为零分或缺考时复核。
(三)主观题卷面是否有漏评,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四)论文、答辩分数的合分、登分是否有误。
(五)对于主观题、论文、答辩的专家评分标准持有疑异的,不属于核查范围,不对试卷进行重新评阅,不对试卷评阅标准进行评判。
(六)任何考生不得查阅答卷原件。
(七)成绩复核仅此一次,逾期【初级营养师资格证书】者不再受理。
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