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省物价局、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02号)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3年中央 及省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4]25号)精神,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培训鉴定收费标准。为加强管理,保证质量,在按国 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之内,省级按如下标准提取鉴定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一)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市州鉴定中心领取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证书分别按20元/本、40元/本标准收费;【公共营养师等级证书】办理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一级证书分别按60元/人、80元/人、100元/人标准收取。
(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省属鉴定单位办理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证书分别按70元/人、100元/人、120元/人标准收取;办理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证书按180元/人标准收取。
(三)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市州鉴定中心和省属鉴定单位办理全国统考项目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二级、一级证书,按120元/人、140元/人、160元/人、180元/人标准收取。对国家规定需组织答辩、评审的职业和技师、高级技师,按有关规定另行收费。
(四)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办理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单位收费,合格人员按100元/人标准收取,不合格人员按50元/人标准收取。
各地要加强培训鉴定收费管理,严格执行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和降低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的机构,省厅将对相关负责人和当事人予以查处,并通报全省。
全省各级鉴定机构要充分认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考务程序,严肃考风考纪,全面打造职业资格证书品牌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