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
豫人职 [2005]12 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及中央驻豫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 [1998]54 号)、《关于做好 2005 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 [2004]105 号)和《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豫人 [2004]98 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考试的范围
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有外语要求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或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由无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转评有外语要求系列(专业)的人员,除符合外语免试条件者外,均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中学、小学教师和申报艺术系列(美术专业除外)的人员,申报评审或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外语仍不作要求。
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翻译、律师、公证、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等系列(专业)的人员以及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国际商务专业除外)的人员在申报评审或报考时,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在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全国或省内通用标准。
需转换系列(专业)的人员,除由无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转评有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外,外语不作要求。
二、考试的语种、专业类别和等级
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开考的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其中,英语分为综合、理工、卫生 3 个专业类别,其它语种不分专业类别。每个语种及专业类别分 A 、 B 、 C 三个等级。考生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确定参加考试的语种及专业类别。
国家未开考的古汉语和医古文仍由我省统一组织考试,与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同时进行。考试分正高、副高、中级三个级别。
三、考试的对应级别
(一) A 级的适用范围
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申报其它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中,卫生、工程系列中不含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 B 级的适用范围
1 、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 、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中,卫生、工程系列中不含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
3 、翻译系列和大、中专院校中直接从事外语教学的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限第二外语);
4 、申报未设正高级职务系列的(工程系列除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5 、除高教、科研、卫生系列外,申报其它设置正高级职务系列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三) C 级的适用范围
1 、翻译系列和大、中专院校中直接从事外语教学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限第二外语);
2 、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3 、除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外,申报其它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含参加全国及省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拟聘人员)。
(四)下列人员可选考古汉语或一门外语
1 、申报图书资料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 、申报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 、艺术系列美术专业从事国画创作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五)下列人员可选考医古文或一门外语
1 、国家恢复高考制度前(不含 1977 年)正式参加并一直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进入中医药学校学习及中医学徒人员;
2 、按照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卫政字 [1978]1583 号文件规定吸收到全民所有制中医药机构中的人员(即 1979 年统招人员);
3 、申报或聘任卫生系列中医、中药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四、考试合格标准的确定
从 2005 年起,对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人员免费发放成绩通知书,不再核发考试合格证书。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在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时有效。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当年有效。参加我省组织的古汉语、医古文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分数线的,在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