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开展2010年度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学分审验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电力、监狱、劳教管理局卫生处,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卫科发〔2008〕142号)和《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有关规定,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晋升正、副高级任职资格须经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省卫生厅)或省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省中医管理局)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周期学分审验合格者方可申报。2010年度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学分审验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分审验对象
省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2010年拟申报正、副高级任职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分值及时限要求
2009年度(2008年8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期间)所获学分25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I类、Ⅱ类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因学分审验制度从2008年起在全省实施,考虑到边远基层单位部分卫生技术人员对该政策的认知时间较晚等因素,经研究决定,2010年度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周期学分审验只需提供2009年度学分审验合格材料;2011年度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周期学分审验需提供2009、2010两个年度学分审验合格材料;以后在晋升周期内逐年累加类推,不符合要求者将推迟晋级申报年度。即在晋升周期内,如缺少要求的某一年度学分或某年度学分审验不合格者,须在次年完成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并经主管部门年度学分审验合格后,方可向省卫生厅申报进行周期学分审验。
三、学分审验材料
(一)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以下简称学分登记册);
(二)所获学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分证书需提供原件,已发表文章和出版物、获奖证书、接受进修单位的证明等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汇总表(以下简称学分审验汇总表,见附件),同时报送该表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