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支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卫人发〔2006〕393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卫生局、人事局:
现将《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支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
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
基层支医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支医工作,根据省政府《陕西省“十一五”期间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陕政发〔2006〕12号)和《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任务
1、通过到农村工作,密切同广大农村群众联系,了解民情,培养高尚的医德医风,全心全意为基层群众服务。
2、履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责,通过参加临床工作,方便群众就医,减轻病人疾苦。同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
3、努力为基层单位解决实际问题,举办学习班、专题讲座或带教,培养业务骨干,指导科研工作,推广新技术、新成果,帮助开展新业务。
4、帮助基层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操作标准规范,促进基层单位精神文明建设。
二、服务对象及年限
省、市属及驻陕企事业、高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县级医疗单位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职称前,必须到农村支医一年。
三、组织实施
1、十一五期间,全省五年共选派7450人,其中省上五年选派2500人,市级五年选派1650人,县级五年选派3300人。2006年按照振兴计划要求,共选派1240名卫生专技人员支医,其中省上250人,市级330人,县级660人,以后逐年递增。
2、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统一规划,分级派遣,对口支援的原则,既要做到有利于发挥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特长,又要与当地的实际相结合。
3、组织派遣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政府各部门直属的医疗卫生单位由省卫生厅负责,市辖医疗卫生单位由设区市卫生局负责,县级派遣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
4、每年初,各级卫生部门按照省卫生厅下达的当年支医工作任务,分解落实选派计划,报同级实施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振兴办”)审定。3月上旬,确定支医人选,月底前支医人员到农村基层单位报到工作。
5、各派遣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提供本单位派遣工作的实施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接收派遣的单位,要加强组织与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每半年将到农村支医人员的工作情况报告设区市卫生局。各设区市卫生局每年将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报省卫生厅。
四、管理和考核
1、派遣单位应按照统一规划,积极与当地卫生局和接收单位联系,当地卫生局和接收单位应主动配合,认真落实派遣计划。派遣单位不得随意将到农村支医人员抽回原单位或随意调换人员,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须报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