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基本条件
考点必须设在区域性中心城市。
第二条 物质条件
(一)具备存放试卷等考试资料的条件。具备专用机要室和保险柜。专用机要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试卷、答题卡、机考专用物品必须放在配有密码暗锁的铁柜内。试卷、答题卡、机考专用物品等保密材料存放必须有专人保管。
(二)具备机要邮寄和接收机要邮件的条件。
(三)具备基本通讯条件,包括专用长途电话、传真机,或其他电子通讯条件。
(四)具备计算机及打印机等设备,用于录入考生信息。
(五)具有用于清点接受和装袋寄送试卷、答题卡的考务工作场地。
(六)具有受理考生报名的专用场地。
(七)能够有效地组织、安排、容纳最大报考人数的标准考场。
(八)具备承担考试期间保卫、医疗等服务工作的条件。
(九)具备准确统一的计时条件。
第三条 考点设置审批程序
考点由考区根据考生规模和考务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考点设置应符合本规定。申请设置考点须经考区审批,同时报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