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学分验证工作仍分别由省、市(州、地)、县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其中贵医附院、遵医附院、省医、省疾控中心分别由本单位验证,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进行抽验。关于评审材料中的“继续医学学分要求”请按《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附件4)验证申报。
7、申报正、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答辩考核。答辩考核程序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试行)》(黔人通〔2005〕63号)文件规定执行,答辩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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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破格评聘条件仍按照《贵州省破格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试行办法》(黔人通〔2007〕151号)执行。
9、按照省人事厅黔人通〔2009〕107号通知要求,卫生系列继续推行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代表论文送审制度,申报人在报送材料时指定一篇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为代表论文,并提供word电子文档。评审委员会将组织同行专家对代表论文的理论水平、可行性、科学性、创新性等内容进行审查,结果作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进行判断的依据之一。
10、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鼓励其通过再教育达到有关系列推荐、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但其后续学历必须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在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原学历条件下任现职的时间折半计算。
11、我省从2004年起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制度,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间不一致的,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资历计算时间应以聘任时间为准。
按照国家有关评委会组建规定和分类评审的原则,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将组建内科、外科等学科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答辩、评审。
(二)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其中,考试取得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后聘任,必须符合本文第二条第一款第4、5、6项的规定并参照黔人通〔2006〕92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材料报送程序及审查
(一)各有关单位报送的申报人材料,须经县、市(州、地)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或各行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各市(州、地)或各行业主管部门集中上报。
(二)申报人的申报评审材料(详见附件1《贵州省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应提供的材料及有关要求》),统一于2010年10月18日至10月22日送交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
(三)加大公示力度,坚持“三公示”原则,即申报人员名单和材料公示、初审结果公示和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其中,申报人员名单和材料由所在单位公示,初审结果和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示。申报人员名单和材料公示结果的报送见附件1。
四、其他事项
(一)收费。继续按照《关于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统一归类管理的通知》(黔人通〔2008〕15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专业以《2010年贵州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专业代码》(附件8)为准。
(三)未尽事宜按照黔人社厅通〔2010〕371号文件执行。
(四)文件、表格可登陆贵州卫生网www.gzwst.gov.cn下载。
(五)有关工作联系方式
1.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
联系人:吴 翔 电话:0851-3617522
2.省卫生厅人事处
联系人:金 龙 电话:0851-6823269
附件: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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