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是本行业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负责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二)按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落实公需科目培训和集中调训学员的选派;
(三)负责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培训需求分析,制定专业科目的科目指南、培训大纲,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组织编写专业教材、课件,负责本行业系统高级研修班等专项继续教育活动
www.med126.com的组织实施;
(四)每一年度对本行业系统内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负责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和登记管理;
(六)负责协调处理本行业系统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的问题。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中的职责:
(一)贯彻继续教育法规,并根据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具体落实本单位接受继续教育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
(二)确定除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规定以外的,与本单位密切相关的学习内容;
(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以及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应该享受的权利;
(四)认真记载、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接受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每年累计不少于80学时的继续教育时间;
(二)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学习期间,一般应享受与本人在岗同等待遇(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完成每年不低于80学时的学习任务,超出的学时不逾年累计;
(三)按照与所在单位的约定,承担继续教育费用,达到约定服务时限要求。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信守协议,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争议,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