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条例》的基本情况及各项配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核、职称评聘重要参考依据的执行情况;
(三)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
(四)继续教育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
(五)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资质情况;
(六)开展继续教育所获得的各项成果和效益;
(七)违反《条例》的处理情况;
(八)继续教育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继续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的对象是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主办,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承办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班。
(二)培训质量评估包括培训质量综合评估和课程评估。培训质量综合评估是对培训
www.med126.com目标完成情况和培训全过程的评价,包括培训方案、培训实施、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四个方面。课程评估是对每门课程的评价,包括课程针对性、教学内容、教师讲解、教学方法
www.med126.com、教学效果五个方面。
(三)培训主办单位负责对培训班培训质量的综合评估,施教机构负责对培训班每门课程的评估。培训质量评估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检查评估工作采用普查和抽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将本地区、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检查评估的结果报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登记与统计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登记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基本情况的记载,其登记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职(执)业资格注册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基本情况的主要凭证。其记载的内容主要有学习形式、学习内容、学习时间、考核(考试)成绩。其中,“学习时间”指本年度内实际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累计时间,按学时(1天算6学时)计算。赴外地或出国(境)学习的旅途时间不得计算在内。“考核(考试)成绩”可用分数成绩、等级成绩、合格与否或结业与否等方式进行登记。凡领取结业证的,应注明结业证号。
已经建立并施行学分登记制度的行业系统,其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后,由本人持有关培训证明和《继续教育证书》到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代理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登记,填写“继续教育登记卡”。该卡由所在单位或代理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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