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未达到评审条件规定的标准,视为不具备申报资格,一般予以驳回并向本人作出解释。单位及主管部门经考核认为其业绩贡献或能力特别突出的,应以正式公文推荐,在评委会例会前及时提交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进行特批审查,责任人仍在“初审人签章”处签章,格内注明“申请特批”。
(5)初审部门审查签章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统一报送材料还是申报人自行报送材料。统一报送的,可以根据初审认定的类别预收评审费,并出具收据。
(6)评审材料报送人,应向评委会索要《评审材料交接单》(见附件),作为日后返回材料的凭证。全省评审工作结束后,有一个统一的材料返回时间,报送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评委会联系取回评审材料。
5、特批审查
申报人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或超出规定评优推荐比例,但单位及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推荐为业绩贡献或能力特别突出的,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组织特批审查。
审查合格的,进行登记排号,审查责任人在评审表“复审人签章”处签章,格内填特批号(以便日后核对)。经特批后,评委会应予受理,评审费按破格收取。
审查未合格的,驳回申报,申报人不得再提交评委会。
申报资格未达标而没有申请特批的人员,如提交并通过评委会评审,省人事厅将不予批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申报资格复审
评委会办事机构接到申报后,在初审意见基础上对申报人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进行复审,审查范围为初审手续是否齐全、学历(学位)资历条件是否达标。
未经初审、初审手续不齐全(包括没有权限而进行的“初审”,如中直、外省申报人须经省人事厅初审有效)的,评委会不得擅自受理。
通过申报渠道的初审,并符合评审条件明文规定或经人事厅特批的应受理申报,审查责任人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左上角“复审人签章”处签章,格内标注类别。复审认定的类别是评委会收取评审费的依据。复审人与初审人对申报类别认定有出入的,应进行沟通,无法达成共识的,可征求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意见。
如申报人未达到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应驳回申报,或要求提请省人事厅特批。
第六章 评审及审批
1、申报受理与交接
经特批或复审合格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应受理申报。
(1)当场清点评审材料中的重要原件袋,如果目录与内置材料无误,则在目录上签字确认;如果有缺失的,则退回补充材料,或由提交人在目录处签字声明“……材料已缺失,评委会不必负责”字样 ,并及时通知申报人原件遗失情况,约定补充遗失材料时限。
(2)评委会统一编写评审编号(其它单位不得编写评审编号)。评审编号(见下图图示)共11位,前4位为年份,紧接着的3位为评委会编号(已组建的评委会,编号见例会时间表,未组建的由省人事厅在批准组建时规定编号),再后一位为申报级别代码(正高A,副高B,中级C),最后3位为本级别内申报人顺序号(从001开始连续编号,各级别分别编号)。在评审表、一览表右上角及材料袋封面标注评审编号。
注意:评审编号禁止重号!同一级别不断号!
(3)填写《评审材料交接单》(见附件,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复印,供交接时填写)。标上各级别起止评审编号,在规定位置签字,盖评委会公章。并留下对方联系方式,按照全省返回材料日程表约定具体返回材料时间。填完后,将《评审材料交接单》按虚线撕开,各留存半份,作为材料返回交接的凭证。
(4)按复审认定的类别收取评审费,出具收据,签字并盖评委会公章。
2、评委会例会
(1)评委的抽选:各系列高级评委会由省人事厅在在全省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定。组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人事厅报送新推荐评委名单(已连续3年担任评委的不再推荐)。
(2)评委会例会前1~2周内,组织破格考试或答辩。
(3)最迟在例会前3天,办事机构应向评委发放本专业评审条件复印件和评委会管理制度,供评委学习。
(4)评委会应在规定的日程(见评委会例会日程表)举行例会。
(5)监督和回避制度:例会前通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抽查;例会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到会监督;评审本人或亲属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