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人应符合相应学历、专业经历要求。
(一)申报副主 任 医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7 年;
2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5 年;
3 、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认定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4 年;
4 、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认定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 年;
5 、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二)申报主 任 医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主 任 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5 年。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限制:
1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2 、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发生医疗事故未满 3 年的;
(二)发生医疗差错未满 1 年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第五章二级学科专业标准条件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专业
(一)副主 任 医师
1 、专业理论知识( 1 )基本理论知识全面掌握职业(劳动)卫生学、人体工效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职业卫生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危害评价、工程卫生学评价、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基本理论知识和措施,掌握主要职业病的发病机理、临床表现、实验检查结果的判别及其诊断标准、治疗的基本原则。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 2 )相关理论知识熟悉职业病学、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环境卫生学、内科学、分析化学、卫生工程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等有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 3 )学识水平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 、工作经历与能力
( 1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工作 a. 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 任主管 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 40 周。
b. 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 a )能进行职业卫生基本资料的收集和档案管理;能参与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职业卫生工作的中短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能分析职业卫生调查结果,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采取有效解决措施;能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能组织并正确指导职业危害事故的现场急救和事故分析;能进行职业病常规检查、诊断、治疗及疑难病例的鉴定。
( b )掌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监测点的选择及布点方法;熟悉职业病的诊断及鉴别诊断;熟练使用常用现场监测仪器,如声级计、电测听仪、粉尘或空气采样器等;掌握常见急性职业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 c )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 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 a )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职业卫生信息收集与档案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危害评价、工作场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 b )担 任主管 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 2 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 2 份。
( 2 )带教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 2 次;有指导或带教 1 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 3 )科研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 任主管 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 2 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