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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4号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0-12-31 高级职称考试论坛


第二十三条儿童保健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儿童保健学、儿科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社会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儿童保健工作的基本原理和工作要求,制定儿童健康促进措施的基本原则、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基本内容,儿童保健及儿科常见疾病的诊断及处理原则。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医学遗传学、医学心理学、行为学、卫生经济学等有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儿童保健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参与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短期工作规划、协调实施、进行效果评价;能独立开展儿童保健专科门诊,解决保健门诊或病房的较复杂问题;能较全面系统地开展儿童保健咨询,参与组织面向人群的健康教育活动;能完成儿童保健调查、监测、干预项目的设计、组织实施和分析评价。
(b)具有指导下级医师运用儿童生长发育评价等技术的能力。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保健门诊、保健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调研监测、质量评估、健康教育等工作。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受到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儿童保健学、儿科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医学理论知识基础上,对儿童保健领域某一方面有深入的钻研。
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医学遗传学、心理学、行为学、医学人口学、卫生经济学、分子生物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儿童保健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制定本地区儿童保健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完成全过程工作;能独立设计专题监测、调查、干预工作,协调实施,对结果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对儿童的健康状况、变化趋势及主要影响因素作出结论性报告,并提出相应对策;具有独立解决保健门诊或病房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b)掌握儿童保健诊断和治疗方面的新技术,并熟悉较高难度专业仪器的诊断和治疗技术。(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专业技术指导
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保健专家门诊,主持保健病房疑难病例、
危重病例或死亡病例讨论,以及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评估、健康教育等工作。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二十四条妇女保健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妇女保健学、妇产科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社会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妇女保健工作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制定妇女健康促进措施的基本原则、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基本方法;生殖保健、女性生殖系统疾病、妊娠合并症、计划生育并发症的诊断及处理原则。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医学遗传学、医学心理学、行为学、卫生经济学等有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妇女保健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参与制定中短期规划、协调实施、进行效果评价;能独立开展妇女保健专科门诊,独立解决保健门诊或病房的较复杂问题;能较全面系统地开展妇女保健咨询,参与组织面向人群的健康教育活动;能完成妇女保健调查、监测、干预项目的设计,组织实施,分析评价。
(b)能指导下级医师运用妇女保健与生殖保健诊疗等先进技术。
(c)具有协助上级医师进行科室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对基层的技术指导。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保健门诊、保健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调研监测、质量评估、健康教育等工作。
(b)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参加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1名下级专业人员的能力和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总结报告;担任主管医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作出业内人士认可的大会报告。
(二)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妇女保健学、妇产科学、女性生殖内分泌学、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医学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对妇女保健领域某一方面有深入的钻研。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医学遗传学、心理学、行为学、医学人口学、卫生经济学、分子生物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妇女保健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并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主持制定本地区妇女保健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能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主持实施和评价的全过程工作;能独立设计专题监测、调查、干预工作,协调实施,对结果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对生殖健康、妇女健康的状况、变化趋势及主要影响因素提出相应对策;具有独立解决保健门诊或病房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b)掌握生殖健康、妇女保健诊断和治疗方面的新技术,并熟悉较高难度专业仪器的诊断和治疗技术。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能力,对基层起到较强的专业技术指导作用。
c.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经常参加保健专家门诊,主持保健病房疑难病例、危重病或死亡病例讨论,组织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评估、健康教育等工作。
(b)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工作至少1项,参加过专题项目工作不少于2项,并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硕士研究生至少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凡申请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申报条件和相应专业学科标准条件。
第二十六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年度与任期考核合格和完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等要求,是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七条本标准条件中的基本理论知识和相关理论知识及学识水平,可通过考试或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查;从事专业工作能力应通过实际工作业绩考核及答辩等方式进行查。
第二十八条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标准条件由人事部、卫生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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