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开云app安装不了怎么办
药师
护士
卫生资格
高级职称
住院医师
畜牧兽医
医学考研
医学论文
医学会议
开云app安装
网校
招聘
最新更新
网站地图
卫生部直属 | 浙江 | 河南 | 广东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山西 | 湖南 | 安徽 | 江西 | 福建 | 湖北 | 广西
贵州 | 云南 | 四川 | 陕西 | 重庆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新疆 | 新疆兵团 | 辽宁 | 吉林 | 海南 | 西藏 | 黑龙江 | 内蒙古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重庆市 > 正文:2010年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办法
    

2010年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0-12-31 高级职称考试论坛


  ⑵在海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助教、讲师、访问学者2年以上的专家、学者;
  ⑶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担任中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发达国家知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中级技术职务,在发达国家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中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⑷在海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层管理职务2年以上的专家、学者;
  ⑸在海外与人合作撰写学术专著(本人撰稿1万字以上),或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学术论文,且论文被SCI、EI、ISIP或SSCI检索收录1篇以上;
  ⑹参与过海外科研或工程项目,科研、工程技术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⑺在海外拥有1项及以上专利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章 认定组织
  第八条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组建“重www.med126.com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全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工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人事局领导兼任;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组,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根据认定工作需要,在全市专家库中选聘同行专家组成。
  第十条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作为一种常态机制,专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评审工作。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自主申报。根据所学知识、从事专业、研究方向、实际工作需要等,在自愿的基础上申报认定相应系列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在海外获得的学位证书须经国内教育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考核推荐。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认定材料和有效证件进行认真审查,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同时,对申报人资历、思想品德、学术技术水平、实际工作能力、科研成果和业绩贡献进行全面考核,并形成考核推荐意见填入附表内。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审核。市级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人事(职改)部门应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考核推荐意见,对用人单位报送的申报认定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社会流动人才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签章)。
  第十四条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资格审查,并根据申报人从事专业领域或学科方向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认定。
  第十五条  专家评议认定。对申报人的品德、学历、资历、水平、能力、论著、成果、贡献等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以考核认定申报人是否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实际水平和能力。专家认定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在评议的基础上以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即为通过。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
  第十六条 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批。认定工作结束后,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将认定通过结果在“重庆人事人才网/专业技术人员/公告”栏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人员,在公务承诺期限内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下达任职资格通知。
 
第七章 认定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认定所需材料:
  ㈠ 《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审批表》(一式2份);
  ㈡ 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业务工作总结各1份;
  ㈢ 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专业经历证明、科技成果证明、论文、著作、译作等材料各1份;
  ㈣ 《重庆市海外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公示表》(A3纸打印一式6份)。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报认定所需费用,按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申报认定人员免试职称外语、计算机。
  第二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及认定机构应按职称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认定条件,严格认定程序,确保认定质量。对在申报认定工作中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违反原则,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和提供虚假证明的个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认定结果(任职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上一页  [1] [2] 

...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文章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文章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医学论坛 - 医学博客 - 网络课程 - 帮助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46,
    浙ICP备12017320号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可信网站 中网验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