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一节 关于系列转换
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需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的人员,应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能履行新岗位职责,按规定评审程序、评审条件报相应评委会确认转换新系列(专业)同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新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转换新系列(专业)的实践技能考试和专业组答辩。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从原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起算。转换确认新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新职务1年以上,方可申报晋升新职务系列(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节 关于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
原取得单位有效、企业有效、兰外有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达到评审全省有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统一条件,评审任职资格时,不再需要单位推荐,但应在本单位公示,参加专业组答辩。原评审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时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评审大范围有效任职资格时,还应参加相应专业考试并达到规定要求。评审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时参加了专业考试的人员,评审大范围有效任职资格时不再参加专业考试。
企业有效资格人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兰外有效资格人员调动到兰州市城区内,单位有效资格人员调动到其它事业单位工作,原获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无效,均应由新单位按评审条件重新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原取得单位有效、企业有效、兰外有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若由省直企、事业单位流动到市、县,或由市、县流动到县、乡企、事业单位的,可由流动后本人所在单位写出转换全省有效任职资格的专题报告,送地、厅级职改部门审核后,报省职改办审批办理下达专项评任指标。上述人员转为全省有效范围资格后,必须在新岗位服务3年后方可流动,否则取消转换为全省有效的资格。
第三节 关于在事业单位兼职人员评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经组织任命在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兼职,并符合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可在兼职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数额内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节 关于专项指标
申请专项指标的程序和下达专项指标的权限、程序,按核定结构比例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即省直各单位的高级职务专项指标,均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职改办审核下达;市(州)、县(市、区)副高级职务专项指标,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州)职改办审核下达;正高级职务专项指标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州)职改办审查同意后报省职改办审核下达。
被确定为我省“555”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评审通过后按上述权限和程序申请报批专项指标。
第五节 关于援外医疗队员荣获勋章的规定
参加援助马达加斯加医疗队员的卫生技术人员,荣获马达加斯加国家“军官勋章”或“骑士勋章”的医疗队队员,比照荣获省部级专业技术先进称号对待。
第六节 学术期刊级别认定办法及国家级论文期刊名录
一、刊物级别的认定
(一)国家权威学术刊物的认定执行《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参考名录》。
(二)省部级学术期刊的认定
认定省部级学术刊物的原则为:
1.国家行业学会、专业学会和国家部委主办或主管的学术期刊(列入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名录除外)。
2.全省大行业学会和省直厅局主办、经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批准登记的学术期刊。
3.省部大报理论版。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
4.一般本科院校学报。
5.在正式出版的全国性本专业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可视同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三)下列情况一般不作为学术论文对待:
1.评论、文摘、短篇报道、科普文章、科技新闻等,以及不足一个印刷页的资料;
2.会议简报、动态、讲座等资料性质的材料。
(四)我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均按上述规定界定学术刊物级别,各系列不再另行制定学术刊物级别认定办法。
二、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参考名录
《中华医学杂志》、《中华内科杂志》、《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中华外科杂志》、《中华妇产科杂志》、《中华儿科杂志》、《中华耳鼻喉科杂志》、《中华眼科杂志》、《中华皮肤科杂志》、《中华口腔医学杂志》、《中华医学检验杂志》、《中华血液学杂志》、《中国实验血液学杂志》、《中华理疗杂志》、《中华结核与呼吸杂志》、《中华心血管病杂志》、《中华消化杂志》、《中华内分泌代谢杂志》、《中华传染病杂志》、《中华肾脏病杂志》、《中华泌尿外科杂志》、《中华骨科杂志》、《中华麻醉学杂志》、《中华小儿外科杂志》、《中华胸心血管外科杂志》、《中华整形烧伤外科杂志》、《中华器官移植杂志》、《中华显微外科杂志》、《中华神经外科杂志》、《中华创伤杂志》、《中华肿瘤杂志》、《中华核医学杂志》、《中国超声医学杂志》、《中华放射医学杂志》、《中华实验外科杂志》、《中华护理杂志》。《中华预防医学杂志》、《中国公共卫生学报》、《营养学报》、《中国心理卫生杂志》、《中国地方病学杂志》、《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中华流行病学杂志》、《中国寄生虫学与寄生虫病杂志》、《中国寄生虫病防治杂志》、《中华医院管理杂志》、《中华老年医学杂志》、《中国老年学杂志》、《中华法医学杂志》、《中国运动医学杂志》、《卫生研究》、《中国公共卫生》、《中国妇幼保健》、《现代康复》、《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中国食品与营养》。《解剖学报》、《中华病理学杂志》、《中国病毒学》、《中国免疫学杂志》、《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报》、《细胞与分子免疫学》、《中华微生物学和免疫学杂志》、《生命的化学》、《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报》、《中国病理生理杂志》、《中华物理医学杂志》、《中国应用生理学杂志》、《中国医史杂志》、《医学教育》、《医师进修杂志》。《生理学报》、《生理科学进展》、《军事医学科学院院刊》、《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报》、《中国医药工业杂志》、《解放军医学杂志》、《癌症》、《肿瘤》、《中国急救医学杂志》、《中华急诊医学杂志》、《中国急救医学》、《中国危重病杂志》、《中国医学理论与实践》、《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国外医学(各专业学科分册)》、《中国医学文摘(含各专业学科)》、《中国实用内科杂志》、《中华检验医学杂志》、《中国微创外科杂志》、《中华航海医学与高气压医学杂志》、《中国循环杂志》、《中国输血杂志》、《高血压》、《中国高血压杂志》、《心脏起搏与心电生理杂志》、《心电学杂志》、《临床心血管病》、《临床消化病杂志》《消化内镜杂志》、《中国防痨》、《中华神经外科杂志》、《中华神经病学杂志》、《中华精神病学杂志》、《中华神经精神疾病杂志》、《中国神经免疫学和神经病学杂志》、《神经科学》、《功能性和立体定向神经外科杂志》、《临床神经科学》、《中华神经科杂志》、《临床神经外科杂志》、《中国实用外科杂志》、《中国激光医学杂志》、《中国神经科学杂志》、《神经解剖学杂志》、《中国临床解剖学杂志》、《中风与神经疾病杂志》、《解剖学杂志》、《普外临床》、《中国普通外科杂志》、《普外基础与临床》、《中华普通外科杂志》、《基础医学与临床》、《综合临床医学》、《临床荟粹》、《临床内科杂志》、《临床肝胆病杂志》、《临床检验杂志》、《中国肿瘤临床》、《中国肛肠病杂志》、《中华手外科杂志》、《中国脊柱脊髓杂志》、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临床骨科杂志》、《中国胸心外科临床杂志》、《临床泌尿外科杂志》、《实用泌尿外科杂志》、《男性学杂志》、《中华医学遗传学杂志》、《生殖医学杂志》、《遗传》、《中国实用妇产科与产科杂志》、《实用妇产科杂志》、《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中国优生优育》、《中国实用儿科杂志》、《临床儿科杂志》、《新生儿杂志》、《小儿急救医学杂志》、《中华眼外伤职业性眼病杂志》、《眼外伤职业眼病杂志》、《中华烧伤杂志》、《中华眼底病学杂志》、《中国实用眼科杂志》、《实用眼科杂志》、《眼科研究》、《中国斜视与小儿眼科杂志》、《临床耳鼻咽喉科杂志》、《中国耳鼻咽喉颅底外科杂志》、《实用口腔医学杂志》、《牙体牙髓牙周病学杂志》、《口腔颌面外科杂志》、《华西口腔医学杂志》、《现代口腔医学杂志》、《中国麻风》、《中国皮肤性病杂志》、《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疼痛学杂志》、《麻醉与重症监测治疗》、《中华病理外科杂志》、《临床与实验病理学杂志》、《中华超声影像学杂志》、《中华放射肿瘤学杂志》、《中国医学影像杂志》、《临床医学影像学杂志》、《医用放射技术杂志》、《同位素应用杂志》、《医学影像技术杂志》、《中国医学影像技术》、《中华实验和临床病毒学》、《中国实验临床免疫学杂志》、《中华糖尿病杂志》、《中国自然医学杂志》、《免疫学杂志》、《人民军医》、《色谱》、《微生物学通报》、《病毒学报》、《卫生毒理学》、《卫生毒理学杂志》、《中华放射》、《中级医刊》、《实用护理杂志》、《护士进修杂志》、《南方护理杂志》、《中国乡村医生》、《中国医疗器械杂志》、《中国地方病防治杂志》、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地方病通报》、《中国消毒学杂志》、《中国卫生》、《中国生物制品学杂志》、《中国计划免疫》、《中国寄生虫病防治》、《中国卫生检验》、《中国医院管理》、《中国学校卫生》、《卫生职业教育》、《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杂志》、《中国防疫杂志》、《解放军预防医学杂志》、《环境与健康杂志》、《辐射防护》、《中国工业医学杂志》、《工业卫生与职业病》、《中国厂矿医学》、《劳动保护》、《中国初级卫生保健》。《药学学报》、《中国药理学报》、《中国药学杂志》、《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药物分析杂志》、《中国药理学与毒理学杂志》、《中国海洋药物》、《中国医院药学杂志》、《中国药理学通报》、《中国药房》、《中国药事》、《药学进展》、《中国现代应用药学》、《中国抗生素》、《新药与临床》、《现代应用药学》、《中国新药杂志》。《中国医药学报》、《中医杂志》、《中国中西医结合杂志》、《中国针灸》、《中国骨伤》、《中国中医眼科杂志》、《中国中医骨伤科杂志》、《中国中药杂志》、《中草药》、《中国中医药科技》、《中成药》、《中医药学报》、《中药新药与临床》、《实用中西医结合》、《中药通报》、《针刺研究》、《新中医》、《中药药理与临床》、《中药材》、《中医研究》、《中医教育》、《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中国实验方剂学杂志》、《中国中西医结合风湿病杂志》、《中国中西医结合急救杂志》、《中国中西医结合脾胃杂志》、《中国中医基础医学杂志》。《中国社会医学》、《医学和社会》、《医学与哲学》、《中国医药史》。《生殖与避孕》、《人口研究》、《人口与经济》。《中国公安大学学报》、《中国刑警学院学报》、《北京体育大学学报》、《武汉体育学院学报》、《上海体育学院学报》、《天津体院学报》、《成都体院学报》、《白求恩医科大学学报》、《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上海中医药大学学报》、《中国医科大学学报》、《第一军医大学学报》、《同济医科大学学报》、《西安医科大学学报》、《第二军医大学学报》、《第三军医大学学报》、《第四军医大学学报》、《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湖南医科大学学报》、《华东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华南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华西医科大学学报》、《华中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吉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兰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复旦学报(自然科学版)》、《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南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山东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山东医科大学学报》、《上海医科大学学报》、《沈阳药科大学学报》、《四川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武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西安交通大学学报(医学版)》、《浙江大学学报医学版》、《厦门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中国药科大学学报》、《中国医科大学学报》、《中山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中山医科大学学报》、《军医进修学院学报》、《解放军外语学院学报》。《中国科技论坛》、《中国翻译》、《外国语》、《外语界》、《现代外语》、《外语与外语教学》、《中国图书馆学报》、《大学图书馆学报》、《情报学报》、《图书情报工作》、《图书情报知识》、《情报理论与实践》、《情报资料工作》、《科技与出版》、《教育研究》、《心理学报》、《中国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研究》、《比较教育研究》、《心理科学》、《课程教材教法》、《心理科学进展》、《电化教育研究》、《中国科学•A、B、C、D、E、G辑》、《数学年刊•A辑》、《光谱与光谱分析》、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材料研究学报》、《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学报》、《遗传学报》、《生理学报》、《植物生理学通讯》、《微生物学报》、《生物工程学报》、《生物多样性》、《中国生物工程杂志》、《应用与环境生物学报》、《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进展》、《生物物理学报》、《生态学报》、《人类学学报》、《植物生理学报》、《生物化学杂志》、《真菌学报》、《病毒学报》、《生物数学学报》、《昆虫分类学报》、《水生生物学报》、《细胞生物学杂志》、《植物研究》、《植物生态学与地植物学学报》、《植物生态学报》、《植物保护》、《应用生态学报》、《生态学》、《中国生物防治》、《蛛形学报》、《环境科学学报》、《科学与科学技术管理》、《高能物理与核物理》、《中国环境科学》、《食品科学》、《中国酿造》、《材料科学进展》、《中国腐蚀与防护学报》、《环境科学》、《环境科学研究》、《环境科学进展》、《环境保护》、《中国环境监测》、《辐射防护通讯》、《环境污染与防治》、《中国食品工业》、《食品工业科技》、《食品与发酵工业》、《植物病理学报》、《菌物系统》、《中国蔬菜》、《水生生物学报》、《中国兽医》、《中国兽医学报》、《兽类学报》、《动物学研究》、《动物学杂志》、《中国兽医科技》、《国外兽医学一畜禽传染病》、《中兽医医药》、《中国人畜共患病》、《中国人兽共患病杂志》、《中国兽医寄生虫病》、《中国畜禽传染病》、《中国动物检疫》、《肉品卫生》。
三、说明
(一)本《名录》确定国家权威学术期刊的原则是:
1.国家行业主管部委或全国行业学会主办的主要刊物。
2.刊物在同行读者中影响较大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权威性。
(二)国家重点本科院校学报可视为国家权威学术期刊。
(三)在国外影响较大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由高评会同行专家确认能否按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对待。
(四)有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如对学术水平有更高要求,可在《名录》所列期刊的范围内,选出部分权威性较高的学术期刊,作为本部门或单位认定的国家权威学术期刊。
(五)经省职改办同意,将《兰州大学学报(医学版)》列入《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参考名录》,在该刊物发表的论文按国家级认定。
第七节 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做好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卫生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卫生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适应发展社会公益卫生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8.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卫生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卫生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
9.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lO.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职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全国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为三级职员岗位,共8个等级。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卫生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3.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卫生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级岗位。
15.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根据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三级医院、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等卫生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适当高于二级医院、地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机构;二级医院、地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适当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医学教学、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科研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可适当提高。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总结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17.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9.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0.卫生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1.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2.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卫生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3.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卫生事业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4.卫生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5.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27.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8.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9.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0.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卫生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2.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3.卫生事业单位中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
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卫生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35.卫生事业单位中,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综合考虑各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
36.卫生事业单位中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和其相应的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37.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38.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9.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40.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41.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2.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4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4.地(市)政府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5.县(县级市、区)政府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6.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卫生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
4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8.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9.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卫生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医.学.全.在.线网站www.lindalemus.com
50.对设置的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51.根据卫生人才的特点,对确属技术拔尖、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特殊人才,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2.卫生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53.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行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
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卫生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的相应内容。
54.各级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卫生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5.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56.卫生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
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7.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卫生事业单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58.岗位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关系到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事业单位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认真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59.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对未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卫生事业单位,
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0.本指导意见由人事部、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