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工种类型 |
各工勤技能岗位占工勤 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 |
备 注 | ||||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四 级 |
五 级 | ||
设一级工勤 技能岗位工种 |
2 |
3 |
25 |
40 |
30 |
人数不足50人不设一级工勤技能岗位 |
设二级工勤 技能岗位工种 |
— |
3 |
25 |
45 |
27 |
人数不足30人不设二级工勤技能岗位 |
其他工种 |
— |
— |
25 |
45 |
30 |
人数不足4人不设三级工勤技能岗位 |
五、岗位设置方案和结构比例核准
首次岗位设置完成后,按照科学设岗的原则,在总结同类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事业单位实际,参考《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初层级岗位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结构比例试行标准》(附件2)和有关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核定的要求,另行核定具体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方案。
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核准的办法、程序和权限与《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规定的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办法、程序和权限相同。
六、结构比例调整
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一经核准,保持相对稳定,省人事行政部门将根据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的有关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定期提出全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调整意见,事业单位根据调整意见进行统一调整,逐步实现岗位设置的科学合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时调整单位结构比例
1.从外省或中央在甘单位引进具有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中,省直事业单位只允许引进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2.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在国外学习取得学位或进修2年以上经评审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归国人员。
4.在部队已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省人事(职改)行政部门审查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转业军官。
5.由国家机关调入事业单位后,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6.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新增加领导职数的人员。
7.其他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调整单位结构比例
1.符合《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 〕4号)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符合《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跨等级岗位竞聘的人员。
3.按规定不符合设置正、副高级岗位条件的单位,若业绩成果达到《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规定的破格晋升正、副高职务条件,并获得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4.按规定不符合设置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最高等级条件的单位,若业绩成果达到《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任职条件(试行)》跨等级岗位竞聘的人员。
5.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人事(职改)行政部门审查确定为中医师带徒人员,出师后评审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6.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从外省或中央在甘单位引进的少数特别优秀的管理人才,在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全国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的工勤技能人员。
7.由于单位事业发展、任务增加等因素,确需提高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等级,而受结构比例限制的。
(三)下列人员的岗位在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
1.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政协常委、省政府参事中的高级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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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暂缓退休的高级专家。
在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的岗位,只能用于本人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不能用于他人。当本人调出原单位,在新单位继续聘用本专业技术岗位,在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的岗位,由原单位划入新调入单位使用和管理;当本人退休或岗位变动后,在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的岗位,终止使用;由于本人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等原因,单位认为不宜聘用相应岗位时,可以不聘用或终止聘用,岗位终止使用。
(四)调整办法
符合“随时调整”、“优先调整”、“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条件的(超编单位除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附相关批准文件及业绩成果的原始证明材料、任职资格文件、资格证书、相关原始材料和证件,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市州人事行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调整。
七、结构比例的使用和管理
(一)首次岗位设置方案批准后,除“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的岗位外,调整的结构比例是给该单位的,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专项指标。使用“随时调整”、“优先调整”结构比例的人员,本人只能使用一个聘期,其第一个聘期到期后,该岗位就要作为单位的岗位重新竞聘。在统一调整单位结构比例时,要将这两种结构比例纳入调整后的结构比例内。
(二)在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岗位设置方案规定的结构比例内,或单位因自然减员、流动、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可按规定条件和竞聘上岗的办法补充。主体岗位未达到最低控制比例的单位,必须首先补充主体岗位。
(三)核准的结构比例内,不同类型岗位之间不得相互挤占;同类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也不得相互挤占。
(四)在结构比例内岗位增加或减少要及时办理岗位核增或核减手续,人员岗位变动也要及时办理岗位变动手续。
(五)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各事业单位在配置各类岗位人员时,要有计划逐年分步到位。
(六)根据《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第50条规定,核准的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时的岗位结构比例,仅用于首次岗位设置。首次岗位设置时,专业技术内部等级岗位的比例数不得超过应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内部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数。
(七)各事业单位在上报岗位设置方案时,同时上报兼任岗位及其数量。兼任岗位的岗位和数量确定,应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同类事业单位研究提出基本一致的设置意见。
事业单位根据要求填报附表1—8。
附件:1.《甘肃省事业单位不同工种工勤技能最高等级设置名称一览表》
2.《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中、初层级岗位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结构比例试行标准》
附表:1.《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甘肃省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审核表》
3.《甘肃省事业单位兼任岗位审核表》
4.《甘肃省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正式在册人员构成表》
5.《甘肃省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正式在册人员花名册》
6.《甘肃省事业单位类型审核表》
7.《甘肃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主(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审核表》
8.《甘肃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位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