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国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国家深化职称改革的思路,逐步把职称工作的服务领域延伸到非国有制单位和整个社会,把服务对象延伸到各级、各类、各种所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调动非国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为我省非国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组织管理
对我省非国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上,与国有单位同样对待。我省非国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考试)工作,在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职改办组织管理。
各地(州、市)、县(市、区)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当地职改办具体办理。
二、评审(考试)范围
凡在我省及省属驻外或域外驻省各类非国有制企业、医院(诊所)、学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文化娱乐场所等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评审(报考)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从国有制单位提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后,又在非国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申报评审(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已经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的非国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报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职称系列
非国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现行职称系列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再开设新的职称系列、名称。
四、评聘分开
非国有制单位职称实行评聘分开,凡达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非国有制单位可在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也可高资低聘、低资高聘或有资不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有关待遇,由单位自主确定。
五、报评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单位审核推荐
(三)职改部门审查
申报人员的材料经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按下列办法报送相应的职改部门审查。
1、档案由非国有制单位管理或本人保存的,按注册部门划分,将申报材料连同档案直接报省、地(州、市)、县(市、区)职改部门审查。即:在省级主管部门注册的非国有制单位,其申报人员报省职改办审查;在地(州、市)主管部门注册的,报本地(州、市)职改办审查;在县(市、区)及乡镇注册的,报本县(市、区)职改办审查。
2、档案在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报管理本人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审查。
3、档案在省人事厅开发区人才资源管理处(人事代理室)管理的,报省人事厅开发区人才资源管理处(人事代理室)审查。
4、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各类非国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档案在何处管理,均可报省人事厅开发区人才资源管理处(人事代理室)审查。档案由非国有制单位管理或本人保存的,报送评审材料时,应附档案。档案在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单位推荐后,报省人事厅开发区人才资源管理处(人事代理室)审查前,应报管理本人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审核盖章。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5、对具有一定规模、专业技术人员达到一定数量的非国有制单位,由省职改办直接管理,可视情况设置高、中、初级评委会。
(四)评委会评审
各级职改部门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审核后,提交相应的评委会评审。
县(区、市)职改办对申报评审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经审核符合评审条件的,提交本县(市、区)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本县(市、区)无相应系列评委会的,报地(州、市)系列主管部门评审。对申报评审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审核符合评审条件的,报地(州、市)职改办。
地(州、市)职改办对申报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经审核符合评审条件的,提交本地(州、市)相应的中、初级评委会评审;本地(州、市)无相应系列评委会的,报省系列主管部门相应评委会评审。其中,破格评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先报省职改办审查同意后上会评审。对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且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省职改办授权本地(州、市)组建了相应系列高评会的,报省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提交本地(州、市)该系列高评会评审;本地(州、市)无相应系列高评会的,报省系列主管部门,省由系列主管部门将审查合格人员统一报省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提交高评会评审。
省职改办对经审核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提交相应的高、中、初级评委会评审。
省、地(州、市)、县(市、区)人才交流部门对申报评审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经审核符合评审条件的,报同级系列主管部门或相应评委会所在部门,按我省现行程序评审相应职务任职资格。
省人事厅开发区人才资源管理处(人事代理室)对申报评审工程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经审核符合评审条件的,送省职改办审查同意后,提交开发区工程技术高评会评审。申报工程技术中、初级职务的,可由开发区工程技术高评会代评。申报评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经审核符合评审条件,报省系列主管部门或相应评委会所在部门、单位,按我省现行程序评审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档案由非国有制单位管理或本人保存的,报送评审材料时,应附档案。档案在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单位推荐后,报省人事厅开发区人才资源管理处(人事代理室)前,应报管理本人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审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