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事部门在收到评委会办事机构报送的材 料后二个月之内办理核准(备案)手续,三个月之内办理证书。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没有设立相应专业高级评委会,需要委 托评审的申报材料,由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后发函委托国家有关部 委对口专业高级评委会代评。中央驻自治区单位要求委托我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由所在单位出具委托函。自治区直属单位不设中级评委会的中级资格评审,可委托高评委代评。www.med126.com
第二十六条 各盟市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选择 部分行业和专业,开展盟市范围内有效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盟市自行制定评审条件,其评审条件参照国家和自治区 的条件可适当降低,并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其证书要区别于社 会化评审资格证书。取得盟市范围有效资格的人员聘任后,其待遇在盟市范围内等同于社会化评审资格的聘任待遇。离开盟市后,其资格自行取消。
第二十七条 各盟市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 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1)58号)精神,继续组织开展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审工作, 评审情况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四、考 试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职业 资格、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下同)执行国家规定。其中, 蒙古语、古汉语、医古文由自治区统一组织, 由被授权的 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承担考务工作的机构,根据人事部和相关部门 及自治区人事厅的规定,做好考试工作的公告、报名、考务、阅卷、报送等项工作。要从方便考生、安全便利、易于管理、责任 性强等方面,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设立考场。聘请责任性强、敢 于负责的人员担任监考。自治区人事厅和各级人事部门对考场进行巡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事部门和承担考试的机构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使考试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对徇私舞弊、考场作弊的监考和考生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考试合格人员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各盟市人事局负责发放,在考试合格线确定公布、证书到位后的两个月之内,将证书发出。自治区人事厅商相关单位确定自治区合格线。
五、聘 任
第三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以及本单 位工作需要,开展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要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紧密衔接。设岗要坚持因事设岗、科学合理的原则,岗位设置要有利于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人 才作用的发挥。企业、自收自事业单位自主设岗。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要按政策规定设置,岗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备案)后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对新成立单位岗位职数设置和因事业发展、工作需要要求调整的,每季度研究调整一次。各盟市人事局可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结合自治区文件精神,自行确定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第三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自主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聘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各单位应成立由单位领导和同行专家组成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上岗工作小组,聘任要听取群众意见。聘任对象可以是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低职高聘,高职低聘;既可以从内部聘任,也可以从社会聘任。可采取竞争聘任、考核聘任、项目聘任、以聘代评、直接聘任等形式,由单位主要领导聘任。聘任程序依法进行,聘任人员责权利相统一。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项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留用、续聘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凡聘任上岗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和津贴待遇;落聘、解聘人员同时取消原待遇。
第三十五条 优先聘任引进的急需人才、高新技术人才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数已满的,可以超职数聘任。首聘期满后,续聘时与本单位其它人员同等对待。对于储备人才,采取担任助手、项目聘任等方式给予聘用。
六、认定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引进的高学历人才、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高新技术人才、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人才实行考核认定。由接收单位或所在单位对其工作能力、业绩水平进行考核后,提出意见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中级由盟市、直属厅局认定,报自治区人事厅办理备案手续;高级报自治区人事厅认定并办理相关手续。认定资格等同社会化评审资格。
第三十七条 中央直属单位划归到我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持由人事部备案的评委会授予的资格,军队转业、从国外回来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直接换发证书;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我区评审委员会重新认定。
第三十八条 开展专业技术资格注册审验管理工作,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五年进行一次注册审验。实行注册审验制度后,未注册审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聘任上岗。注册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事部门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体系,准确掌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数量、质量、专业结构、层次结构、人员分布等情况,加强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长效管理。
七、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聘任的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评审是否符合程序、考试是否公开、聘任是否合理。承担评审、考试的机构,要主动接受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考试机构在开展工作时,邀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现场监督指导,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并通报批评。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www.med126.com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受理评审、考试工作的举报、申诉并负责检查和裁定。对评审结果反映较大的问题组织专家进行复议。
八、费 用
第四十三条 各评审、考试机构严格执行自治区批准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另行加收费用。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收取费用只限于评审、考试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九、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