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人社发〔2010〕13 号
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职称改革
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2010年全市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及早部署,抓好落实,确保2010年职称改革工作顺利圆满完成。
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2010年全市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
2010年全市职称改革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为指导,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和客观公正的选拔机制为目标,以重水平、重业绩、重创新为政策导向,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快推进人才流入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证。根据《2010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www.med126.com(内人发〔2010〕86号)精神,结合我市职称改革工作实际,现将2010年全市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人发〔2004〕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32号)规定执行。
(二)职称外语考试的要求:
1、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0号)执行。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不享受旗县待遇(不含所属乡镇)。
2、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2004年全市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赤人发〔2004〕78)号执行。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按《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1号)执行。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不享受旗县待遇(不含所属乡镇)。
(四)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内人办发〔2010〕55号)执行;从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自调入的下一年起要求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继续教育证书审验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到各级人事部门办理,办理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验证人员花名册一份。申报人员的材料中,须提供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和近三年继续教育证书相关页的复印件。
(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1993年以来颁发的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其中有新修订的,执行修订后的评审条件。
(六)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凡表述为“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五年以上”的,改为:“大学本科毕业满5年,并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以上”;凡表述为:“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七年以上”的,改为“大学专科毕业满7年,并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7年以上”。www.med126.com
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按往年继续执行。
(七)卫生系列中蒙医(药)学徒出师人员申报主任医(药)师条件为:中蒙医(药)学徒出徒后,有出徒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证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三十年以上,并取得副主任医(药)师资格五年以上;申报副主任医(药)师条件为:中蒙医(药)学徒出徒后,有出徒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证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并取得主治医师(主管药师)资格五年以上。
(八)图书、文博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按内人发〔2010〕84号)、内人发〔2010〕85号)执行。
二、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2.经国家或自治区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选;
4.获得“自治区杰出人才奖”的人员;
5.受到自治区表彰的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6.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7.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和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各一项以上的获得者。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符合要求的学历,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中级资格取得年限的限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