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在我省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药、护、技)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含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及成都市市属单位申报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可申报副高级以上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申报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是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个体、民营、集体,下同)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工作,任职年限及相关条件符合《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 <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9]第92号)以及《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有关规定,在职或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医药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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