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学分分类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第六条 I类学分
(一)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4、省级以上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人才培养专项。
(三)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第七条 II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科研立项、获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