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根据国家人事部、卫生部《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9〕第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 副高级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考试办法待卫生部出台后执行)。医.学,全 在线提供www.lindalemus.com符合本实施意见要求条件并通过评审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者,方可获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