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四川省卫生系列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中药新理论和新技术发展的动态,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中药工作经验,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学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中药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中药制剂、调配、检验、鉴定、加工炮制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www.lindalemus.com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8年以上。
二、国家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20周。
二、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本专业部分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工作。
三、参与组织、指导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并有效的用于规范技术操作及管理。
四、在开展科研工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中药制剂、调配、加工炮制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中药药学研究、药效学研究、收集中药信息资料、指导合理用药、监测中药毒副反应等科研工作;
(二)、从事中药检验、中药材鉴定工作的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中药质量、中药质量标准与检测方法研究或起草1项以上部以上药品标准。
五、对下一级中药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六、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参与者。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
二、市(厅)级(含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参与者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承担县级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组成员前五名),其研究进展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己取得阶段性成果者(只适用于县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在开展本专业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创新,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经同级职改部门组织专家考核认可。
五、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文献综述1篇。县和县以下各医疗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学术论文可发表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的增刊。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www.lindalemus.com
第十一条 www.med126.com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