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政策
评审政策
2011年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继续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和我市有关政策,需特别说明的如下:1.根据《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精神,凡转岗聘任现工作岗位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一级(正高、副高)资格及学历破格申报高级(正高、副高)资格的人员,需参加卫生系列高级卫生技术实践能力相应专业考试,考试结果只在当年有效医 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lindalemus.com。
2.按照《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要求,转岗聘任现工作岗位卫生技术职务的人员及外省市调入未办理我市职称认定的人员,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高级(正高、副高)资格的,须提供所在单位聘任文件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聘任的证明材料。
3.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工作并取得科研、教学系列及卫生系列医、药、护、技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获得卫生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按照《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规定执行),转系列(或专业)申报现岗位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转入医、护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