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5学分。
(二)护理人员
1.省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院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7学分。
2.市级医疗机构(三级医院除外)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6学分。
3.县级医疗机构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5学分。
(三)休产假者每年应完成学分12学分(不区别I、II类学分)。乡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5学分(不区别I、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次最多3学分,主讲人每1小时授予1学分。参加者全年获得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6学分。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未经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自学材料,不授予学分。
3.参加成人在职高等学历医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研究生班,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通过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证或及格者每课程授予3学分,但每年不超过10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刊物类别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 9 8 (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
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 5 4 (学分)
省级刊物 5 4 3 (学分)
市(地)级刊物 4 3 2 (学分)
内部刊物 3 2 1 (学分)
5.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学分)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学分)
市、厅级课题 6 5 4 3 2(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9.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