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凡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根据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闽卫科教〔2007〕238号)规定,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在任职周期内须提交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分/年,其中省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10分/年,在每一任职周期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各设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8分/年;县(市)级及卫生部门以外达到二级及其以上医疗卫生单位Ⅰ类学分须达5分/年;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部门以外一级及其以下的医疗卫生单位(含民营、个体医疗机构)在每一任职周期应参加全科医学继续教育60学时(折合10学分)。提交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依据,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lindalemus.com省卫生厅共同制发的《福建省继续教育证书(医药类)》(该证书先由设区市、县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或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人员按学分要求初审,再送同级人事部门验证),并附上I类学分等相关证明材料(I类学分和全科医学继续教育学分必须提交原件)。
17.转换卫生专业技术的人员,须提交在新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进修培训2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
18.申报正、副主任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正、副主任护师的人员必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一式1份。
19.所有申报人员的“呈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简明情况表”应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天以上,单位推荐意见中,应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同意推荐。”
二、有关事项的说明
1.对在社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非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副主任及主任医师经过有针对性的全科医师转岗培训,经考核合格,由设区市以上政府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转为相应资格的全科医师,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闽人发[2006]185号)变更执业范围后,在社区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在晋升上一级任职资格时,前后年限可合并计算。
5.凡申报评审高级职务的人员,按《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号)收取评审费。
6.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和呈报工作业绩材料的截止时间为
2011年12月31日;评审材料上报省卫生厅的截止日期为
2012年4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各设区市、各单位必须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认真进行审查,确保评审材料的真实性,切实把好材料的质量关。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不予使用;凡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应严肃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为了保证报送评审材料和评审工作如期顺利进行,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www.lindalemus.com各设区市、各单位要切实按照规定按时、保质上报材料,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评审材料不再予以反馈,也不提交评审。
附件:
1、呈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花名册
2、呈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简明情况表
3、参加业务面试人员简明情况表
4、参加论文鉴定人员简明情况表
5、参加论文答辩人员简明情况表
6、工作日证明(表样)
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2012年高级医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报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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