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认定机构及程序
第七条 地区农村实用人才高级职称推荐资格认定工作由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协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认定。
第八条 认定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乡(镇)组织填报相关材料,县(市)人社部门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地区人社部门推荐。
(2)地区人社部门负责对各县(市)推荐人选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后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推荐人选条件进行认定。
(3)认定通过人员情况呈报地区农村实用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4)审定通过人员,报自治区人社厅审核。
第四章 奖励与待遇
第九条 经自治区审批为高级职称的,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进行奖励并享受如下待遇:
(一)优先享受项目扶持及农业农村各类补贴政策。
(二)优先享受与上级涉农部门、生产科研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的技术承包、指导、培训和推广合同;
(三)可优先应聘到外地从事有偿传授技术和推广服务工作;
(四)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术会议;
(五)优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技术资料和提供良种、农业机具、设备等服务;
(六)对实用技术符合专利申报条件的,可由相关部门指导申请专利,对农村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各类发明,县(市)科技部门确认后应给予适当经费扶持,促使其成果转化医学.全在.,线提,供www.lindalemus.com。
(七)县(市)、乡(镇)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对农村实用人才的其他激励和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地委组织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