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本人申报。符合相关系列或专业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提交本人学历、专业经历证明、有关考试成绩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包括能够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译作和设计、技术报告等科学技术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并同时提交本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第十三条 所在单位择优推荐。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以及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集体研究、择优推荐。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 所在单位对拟推荐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和《重庆市 系列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应在本单位公众场所进行公示。因人员分散而不便集中公示的单位,可在申报人所在工作部门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同时在本单位局域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方可推荐上报医学.全在.,线提,供www.lindalemus.com。
第十五条 《重庆市 系列 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须经所在单位纪检部门、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中央在渝单位如需委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高级资格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签章后送相应专业高级评委会挂靠部门受理;中级资格直接送相应专业中级评委会挂靠部门受理。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按属地化原则向各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申报,经审核后委托相应专业高、中级评委会评审。各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得无故拒绝受理。
第五章 审 核
第十八条 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要重点审核基层单位报送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并分系列(专业)填写《重庆市申报 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加盖公章后送相应专业高、中级评委会挂靠部门。
第十九条 各专业高级评委会挂靠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将汇总的《重庆市申报 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名册》(一式二份)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未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签章,各高级评委会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填报《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审核表》(一式二份),申报高级资格须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核准签章;申报中级资格须经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核准签章,送相应系列或专业评委会挂靠部门受理。
第六章 评 审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应按照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的评审时间开展评审工作。高、中级评委会开评前,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在相应系列或专业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委参加评审会议。
第二十二条 高级评委会开评前,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可根据当年申报人员情况,参考上年评审通过率,商评委会挂靠部门确定当年评审通过率的上限幅度,通过竞争择优,有效确保评审质量。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学科)评议组或主审人应按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结合量化评审标准,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和贡献进行评议,组织必要的答辩,写出推荐意见提交评委会评审。推荐意见应概括对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主要业绩的评价,推荐结论为:同意、基本同意和不同意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