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和侵吞他人成果,抄袭他人论文等弄虚作假的申报人,一经查实,2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评审已通过的,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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