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新闻出版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修订与新闻出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和监督标准的实施;指导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是新闻出版行业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企业标准化工作是企业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搞好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有关各企业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新闻出版行业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要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新闻出版规律并与国际接轨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体系。
第五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应及时收集、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新闻出版署统一管理新闻出版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新闻出版行业的标准化政策和规章,负责本行业标准化的宏观管理与监督协调工作;
2.组织制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体系及长远规划;
3.制订新闻出版行业标准项目年度工作计划;
4.组织标准的制、修订,负责国家标准的申报和行业标准的审核、编号及发布;
5.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指导和管理有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7.对本行业各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
指导和协调;
8.参与协调本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9.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10.对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根据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标准化归口管理工作,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协调管理和监督标准在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
2.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本行业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有关单位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检查有关计划的执行情况;
4.对企业标准进行审查和备案管理;
5.对本地区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开展标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