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必须按规定有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经历。遵照中发〔2002〕13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
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县及县以上各级医院中凡考试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后聘任主治医师或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的临床医务人员(截止申报评聘当年9月30日以前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必须具备此项条件,并填报《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附件3)。不具备者,一律不予推荐评审和聘任高、中级职务。
(四)具备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省、地两级单位聘任担任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需具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0学分,其中I类学分20分;推荐评审正、副高级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应具备125学分,其中晋升正、副高级均应具备I类学分25分;县级单位[不含省、市(州、地)所在地]聘任担任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及推荐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应相应具备省、地两级单位所需学分数4/5的学分;县以下单位(不含县)聘任担任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及推荐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应相应具备省、地两级单位所需学分数3/5的学分(请按本文所附《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附件4)申报)。学分验证工作仍分别由省、市(州、地)、县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其中贵医附院、遵医附院、省医、省疾控中心分别由本单位验证,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进行抽验医学.全在.,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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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正、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答辩考核。答辩考核程序按照《贵州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试行)》(黔人通〔2005〕63号)文件规定执行,答辩考核时间届时通知。
三、聘任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职务须具备的条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考试取得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后,聘任除须按照《实施细则》(黔人通〔2006〕92号)第四条执行外,还需符合本文第二条(二)、(三)、(四)款的规定。
四、材料报送程序及审查(一)各有关单位报送的申报人材料,须经县、市(州、地)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或各行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各市(州、地)或各行业主管部门集中上报。
(二)申报人的申报评审材料(详见附件1《贵州省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应提供的材料及有关要求》),统一于2008年9月22日至9月30日送交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
(三)为进一步提高职称工作的透明度,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从今年开始,实行初审公示制。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初审结果公示在贵州省人事厅和贵州省卫生厅网站上,公示时间在今年政策性审查(初审)结束后的11月3日至11月9日。
五、其他事项
(一)收费。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费继续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文件执行。
(二)未尽事宜按照黔人通〔2008〕79号文件执行。
(三)文件、表格可登陆贵州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联系人:1.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
联系人:邹 鸣 电话:0851-3617522
2.省卫生厅人事处
联系人:金 龙 电话:0851-6823269
3.省人事厅职称与专家处
联系人:郑世勇 电话:0851-6828173
附件:1.2008年贵州省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应提供的材料及有关要求
2.贵州省推荐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业务技术工作量化细化登记审核表
3.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
4.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
5.贵州省推荐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人员花名册
6.贵州省推荐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材料审查表
7.贵州省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材料对照检查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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