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药学:能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较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并在某一领域有所专长,具备解决日常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从事医院药学(调剂及药事管理)的人员能熟悉掌握药品供应、调配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熟练掌握毒、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并能指导下级药师。能熟练地掌握临床用药的作用特点、机理,不良反应相互作用及药物应用趋势和经济学评价、储备学原则、保管要求,能指导或参与临床合理用药工作,熟悉医院药学管理及法规的基本内容。
从事医院药学(制剂与药检)工作的人员能掌握制剂管理规定及制剂各环节应注意的关健技术和工艺学原则;具有解决制剂生产过程中疑难问题的能力;熟悉医院制剂的质量保证体系。具有控制药检工作质量的能力,能根据检验结果发现制剂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具备一定的新制剂研制能力。
从事临床药学的人员能熟悉临床所用药品的药理作用、疗效、不良反应,治疗方案。深入临床参与会诊,进行治疗药物监测,设计个体化治疗方案。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程序与监测方法;开展药学情报研究,提供药物咨询,积极参与并有效指导临床科室合理用药。
中药人员还应熟练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并在某一方面有所专长,能掌握400种以上中药的性味、功能、鉴别、质量检查、配伍禁忌等全面技术。
药检人员能掌握本专业检验仪器的性能、使用与维护,熟练掌握药检技术操作,能掌握药物光谱、色谱分析、测试的方法和意义。
任期内完成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平均每年不少于3份。
(6)护理:熟练掌握护理专业的基础理论与专科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护理经验,并在护理学某一专科领域有所专长。熟练掌握本专科疾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综合运用理论知识指导临床护理工作,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掌握本专科护理技能。能独立解决本专科疑难重症病例的护理问题,能参与完成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具有护理管理及培养专科护理技术骨干的能力;掌握本专科常用药物的药理作用及不良反应,掌握本专科临床常用检验标本的采集方法、检验目的、正常值及临床意义。任期内主持护理查房和护理疑难病案讨论或组织参与危重、疑难病人护理计划的制定及实施平均每年不少于10次。
(7)医技类: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动态,较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技术操作及相关技能,有丰富的管理实验室的经验和能力。
从事诊断工作的,能及时吸收最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为相关学科提供较准确的诊断、检查报告,积极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并承担院内外会诊。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能为临床在某一检验学科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在实验选择、结果解释上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临床合理解释试验结果,提供正确的信息。从事影像诊断工作的人员,能熟练掌握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断。
任期内出具诊断报告1000-5000份,其中疑难病症不少于5%,完成高质量的专题报告平均每年不少于10份。
从事技术操作的,能熟练掌握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安装、保养和维护,能分析其结果及其误差原因,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从事检验技术工作的,能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检验的原理,检测方法、临床意义和质控程序以及1-2种检验仪器的操作、日常保养和维护。
任期内参与临床技术工作1000-5000例,完成高质量的质量控制、保养维护专题报告平均每年不少于10份。
(三)科研水平要求
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具有独立进行和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四)综述要求
广泛阅读专业期刊,掌握文献检索的功能与方法,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撰写较高质量的文献综述。
(五)论文、著作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发行的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与水平的论文2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的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译著1部。
(六)带教能力要求
具有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的能力,其中,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能主持病房查房讨论,承担本专业专题讲座或讲课,任期内平均每年为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4次;有带教下级卫生技术人员的经历。
第六章 破格条件
第十四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二条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之中两项: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或获省(部)级三等奖2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开展某项专业工作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被省级以上专业学术组织认定。
(三)在全国发行的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和较高水平的论文5篇以上(其中,SCI收录文章1 篇或发表在中华系列杂志文章2篇);或撰写本专业有价值和水平的学术专著2部(本人撰写字数每部不少于10万字)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
第十五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三条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之中两项: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奖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开展某项专业工作其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被省级以上专业学术组织认定。
(三)在全国发行的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和较高水平的论文4篇以上(其中:发表在中华系列杂志文章1篇)。或撰写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破格申报除外),申报人员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
第十七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十八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任满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九条 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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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含评审当年,下同);
(四)在申报过程中经查实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科研成果或伪造学历、资历、记录、证件、报告及提供非原始病案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
(五)经查实有开单提成、收受药品回扣、病人“红包”等医德医风差者,自处理之日起3年内;
(六)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医学及相关专业学历。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所述全国发行的医学专业期刊是指经国家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医学专业期刊(一般同时标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号“ISSN”)。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所述论文一律要求独作或第一作者,且应是本专业内容。论文一律以杂志原件为依据。对手抄稿、征稿通知、单个印刷体、清样稿、复印件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对外科系统提出手术类别原则上比照卫生部颁布的手术类别标准,同时结合近年来科技成果的发展及新开展手术项目予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分别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评审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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