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其中,考试取得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后聘任,必须符合本文第二条第一款第5、6、7项的规定并参照黔人通〔2006〕92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材料报送程序及审查
(一)各有关单位报送的申报人材料,须经县、市(州)政府卫生、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或各行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各市(州)卫生局或各行业主管部门集中上报。
四、其他事项
(一)收费。继续按照《关于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统一归类管理的通知》(黔人通〔2008〕15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专业以《2012年贵州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专业代码》(附件8)为准。
(三)未尽事宜按照黔人社厅通〔2012〕129号文件执行。
(四)文件、表格可登陆贵州卫生网下载。
(五)有关工作联系方式。
1.省卫生人才交流考试培训中心
联系人:袁伟荣 电话:0851—3617522
2.省卫生厅人事处
联系人:马 昱 电话:0851—6820725
附件:1.贵州省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的材料及有关要求
2.贵州省推荐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业务技术工作量化细化登记审核表
7.贵州省2012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对照检查表
9.贵州省县及县以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放宽条件”推荐评审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