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自治区三级医院申报人员在任职期内须参与1项以上院内本专业科研课题,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4.参加地州市以上科研项目1项(限前5名,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5.获地州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6.在任职期内有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7.任职期内获得地州市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专业性奖项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著作论文
参照副主任医师(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的著作论文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 主任药师(技、中药、民族药)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参照主任医师(含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的学历、资历条件执行。
(二)学识水平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对本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并能提出创新建议,承担本专业研究课题,并能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
(三)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
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能够主持指导处方点评,能够指导临床合理用药,须提供经单位审核认可的,能够体现本人专业水平的5份处方点评总结,或每年25次的会诊记录;能够对中药饮片、制剂加工生产过程提出创新性建议;能够指导各种实验检查仪器的操作过程,能够精准分析实验检查报告。须经单位审核认可并出具相关证明。
2.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下级药(技)师的指导能力。地州市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内为初级药(技)师、进修人员讲授专题讲座至少15次,有带教2名初级药(技)师、进修人员经历;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内为初级药(技)师、进修人员讲授专题讲座至少12次,有带教1名初级药(技)师、进修人员经历。医疗与教学相结合的单位,须完成教学任务。
3.担任副主任药(技)师期间,主持或作为主要承担人完成的科研项目在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效果,并编写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自治区三级医院申报人员在任职期内参与2项以上院内本专业科研课题,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4.参加自治区以上科研项目1项(限前5名,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5.获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6.在任职期内有本专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7.任职期内获得自治区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专业性奖项1项;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获得地州市以上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专业性奖项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